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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允许设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卫生部、外经贸部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近日联合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这类医院的设置条件、审批与登记、业务变更、延期和终止等作出规定。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直接或间接从事过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能够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资金和设施方面的不足。一家合资医院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在医院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合资、合作期限不能超过20年。

《暂行办法》指出,对于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以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近200家有外方参与的医疗机构,但经正式审批的只有18家合资医院和60多家合资诊所。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特别指出,目前,仍不允许外商在我国独资设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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