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运输条款

出口报关单据填制与审核

企业在美国谈判产品代理商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FOB运输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双方都有负责定舱的可能。如果买卖中由买方负责指定装运船舶定舱,此货物贸易方式术语即为FOB条款,相应的运输条款也为FOB条款。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一般都希望国际运输由自己负责,这样可以节省买方的贸易费用,降低买方接收货物的贸易风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进口货物大量增加,我国进口商在国际进口贸易中采取FOB条款,由自己负责指定船舶装运,非常必要。

    运输FOB条款即卖方在装船港船上交货,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交运的运输条款。

    1. 责任划分:买方负责指定装运船舶。在货物过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在收货地收货。

    卖方负责货物装船前力理出口报关和缴纳出口关税,卖方如被要求协助买方与承运人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办理定舱。

    2. 风险划分:卖方负责承担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此情况下,如果货物越过船舷后跌落船上,导致包装破损或货物损坏,卖方将难以从船公司取得清洁提单,也就无法凭单取得货款;相应地,买方负责承担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以后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 费用划分:卖方负责承担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剩下的属于过船以后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对于集装箱班轮运输,由于船公司管装管卸,装卸费均包括在运费中,FOB术语,实际是由买方负担装船费用。


出口报关单据填制与审核

    在出口通关过程中,准备全套完整而正确的报关单据是关键。

    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正本商业发票(IN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称作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正本核销单。根据海产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对基本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第二、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应尽早寄至代理报关单位,以便整理审核,最晚不迟于集港前两天寄一,若单据不能按时寄到或正本单据出现问题,又急于通关,一般情况下,先用传真件副本代替,由报关员"打保"报关,随后补上正本单据。

    第三,填制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格式,提供的相应内容,由报关人员录入,通过海关EDI系统传输。数据一定要准确,要与其它各单严格相符。否则会影响核销单与报关单的返还速度。

    总之,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都要重视报关单据的各个方面,以减少和避免通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加快通关速度,圆满完成装运任务。


企业在美国谈判产品代理商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合同之中应该包含有涉及选择法院的条款

    除了选择适应的法律以外,合同之中也应该包含有涉及选择法院的条款,以便解决未来所有有关合同解释或者执行过程中的分岐意见(指定法庭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挑选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州的法庭。但是,发生争执的双方也有权自由地选择其他州的法庭来裁决。争执的双方也可以选择上诉的方式来获得裁决。代理合同中也可以包括一项上诉条款,并且确定双方所认同的上诉法院。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司程序具有保密的优点。

    但是,由于展开一项司法上诉的费用十分高昂,导致开展这种司法程序的实际意义并不十分高。此外司法上诉程序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司法程序只能裁决签署合同的双方,而不能裁决不包含在合同之中的任何第三方。同时,对于一方来说所获得的""或者"不做"的命令可能只是一种妥协的指令。对于某些领域来说,如美国反垄断法领域,只能采取上诉这种唯一的一种司法裁决手段。然而,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条例,一项有关反垄断的司法裁决是始终有效的。

    虽然在美国法律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就是充分发挥各方的意愿,这样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进行合同文件编写时,对于有关双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的确定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相当多的责任条款的编写仍然要根据美国各州的习惯法(Common law)来确定。

    在合同中有关产品方面应负的责任的条款

    如果在一项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了产制造企业对于代理商应负的义务被严格地限制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但是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限制产品制造企业对于代理商的顾客,由于其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物质上的损失或者肉体上的伤害时应该负有的义务。美国法律尤其规定,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补偿顾客的物质损害之外,受害人还可以获得有威慑性的极高额损害赔偿。虽然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产品生产企业当其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顾客物质或者肉体损害时要给予补偿,但是受害人不会获得美国法律所规定的那么高额损害赔偿。

    另外美国法律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司法程序的规定方面也有区别。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向诉讼另一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受害广将有可能展开一项附加诉讼,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均可以要求在一个陪审团面前展开这项诉讼。因此外国生产企业如果希望最大程序地避免其应钢有的司法责任,它应该事先及时地展开下述程序:

    1、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表上贴上根据美国市场特点所编写的适当的警告和使用说明;

    2、在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之前,确定其产品完全符合美国市场的标准以及所有针对其它类似产品的美国政府规定;

    3、通过合同将一部分的责任转嫁给专业代理商;

    4、为有缺陷的产品所可能导致的责任认购一份保险合同,或者确认代理商为有缺陷的产品所可能导致的责任认购为有缺陷的产品的可能导致的责任认购了一份保险合同,这样产品生产企业可以作为收益方而免除其责任。

    在合同中要有保护其知识产权-商标的条款

    在产品代理合同之中,应该规定代理商承诺向产品生产企业采购商品后,只能在指定的特殊区域内再经销这些商品。原则上这些商品在销售时均应附有生产商的商标。当一家外国生产企业决定向美国市场出口其产品前,它一定要在美国以其公司的名义注册产品商标。在日常商业中使用产品商标将会自动导致商标注册公司对于该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在美国对一个商标进行注册并不是一件强制性的事情,但是对一个商标进行注册之后,商标拥有企业将在所注册国的全部国土之上,对于以该商标进行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拥有特许权。在美国,产品生产企业可以自己申请注册其拥有的产品商标,或者授权产品代理商以其自己的名义来申请注册产品商标。

    我们强烈建议产品生产企业要在美国亲自申请注册其所拥有的产品商标,同时该企业仅仅授权产品代理商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这样,产品生产企业将可以始终保留对于注册商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提前的终止执行代理合同或者代理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将可以在不与先前的已经获得同一商标的使用权的代理商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自己直接或者通过其自己挑选的另一个代理商来继续销售其产品。相反,如果产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商以其自己的名义来申请注册产品商标,这样产品代理商即完全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即使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该代理商也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它甚至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来销售其他类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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